原有股東已經(jīng)全額投入,那么在股權轉讓以后,他們就無需再為任何事宜負責。
反之,如果未夠投資,或投資義務未到期限時轉股,若投資者承繼者知情或應知原委,公司可要求新股東履行義務,投資者承擔連帶責任。
而對于公債者而言,他們有權要求未盡責任或未全部盡責的原有股東在投資本息范圍內(nèi),對公司無法償還的債務部分進行補充賠償,投資者同樣需負連帶責任。
投資者承擔責任之后,有權向原有股東追討。
除非轉讓雙方另有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jù)前款規(guī)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