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貴司決定解散時,則需按照員工所工作的年限支付相應的經(jīng)濟補償金,每位員工每滿一周年,便可獲得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而對于在崗時間超過六個月但不足整年的員工來說,應當將其視為完整的一年來處理;若是工作時間低于六個月的話,則需要向該員工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以作補償。
至于此處提到的“月工資”,即為勞動者在與雇主簽署的勞動合同被正式解除或是終止前的最后十二個月內(nèi)所得出的平均薪資。